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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指南

采矿权新建(审批)办理(法律、政策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3〕197号) 办理程序 1、个人、企业或其他有资质的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主要内容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开采的矿种确定呈报那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3、确定开采的储量及范围。 4、占用耕地或林地的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5、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 6、办理采矿登记和土地登记手续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是个人的要出具个人的身份证明,公司法人的要出具相关营业证照)。 2、开采矿种所在矿区的探矿报告。 3、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4、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提速时限 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依据有偿出让后采矿权价款的最终成交价格为收费依据

      采矿权转让(审批)申报材料: 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的资质条件;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6法律法规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程序: 1、审查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条件;2、做出准予转让和不准转让的决定;3准予转让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国家规定交费后领取采矿许可证;4、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机关应说明理由。承诺时限:国务院令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40日。提速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3〕197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属于拍卖出让的,依据有偿出让后采矿权价款的最终成交价格为收费依据;属于协议出让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的价格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登记(注销)(登记)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停办申请报告。 3、井上、井下工作对照图。 4、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审批程序: 1、审查材料。 2、提出停办意见。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要求收费。

      采矿登记(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原采矿许可证机原采矿登记申请资料。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矿山概况说明。 6、有关协议和合同。 7、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审批程序:同延续登记。承诺时限:鲁地发[1998]50号文件规定15日。提速时限 7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 1、采矿使用费:国务院令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矿区面积逐年交纳1000元/年平方公里;2、采矿登记费: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新建生产矿山:大500元,中300元,小200元;(2)变更等核发证100元。

      采矿登记(新建)(登记)申报材料: 1、采矿全申请登记书;2、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材料;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审批程序: 1、审查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2、采矿登记机关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要补充、修改的时间除外),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3、按采矿登记的发政权限上报或批准。承诺时限:国土资发[1998]7号文件规定40日内。提速时限 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 1、采矿使用费:国务院令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矿区面积逐年交纳1000元/年平方公里;2、采矿登记费: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新建生产矿山:大500元,中300元,小200元;(2)变更等核发证100元。

      采矿登记(延续)(登记)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山概况说明。 3、矿山保有量情况确认证明材料。 4、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5、原采矿许可证及原采矿登记的申请资料。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审批程序: 1、审查延续登记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2、现场核实矿区范围、保有储量、有无矿业纠纷。 3、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登记或由采矿权申请人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承诺时限:鲁地发[1998]50号文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15日。提速时限 7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 1、采矿使用费:国务院令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矿区面积逐年交纳1000元/年平方公里;2、采矿登记费:地矿部财政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新建生产矿山:大500元,中300元,小200元;(2)变更等核发证100元。办理机构高密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办理机构电话 2302681